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1-09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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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环函〔2024〕860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927


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息行为进行评价,确定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行为,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bsports必一体育等方面的表现。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开透明、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环境信用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和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下列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评单位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三)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事业单位

(四)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五)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六)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排污单位;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省生态环境厅或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第三方环境治理和服务单位信用评价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依托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开展。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监督本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对参评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管辖权限有争议的,报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后实施。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环境信用评价服务相关机构开展资料收集、信息核实、现场核查等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第三方环境信用评价服务相关机构及人员不得与参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其他主体。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章  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

第十条  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司法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并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环境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根据参评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累计计算环境信用分值。参评单位首次环境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下一周期信用评价初始分值为上一期评价得分分值。

第十二条  扣分bsports必一体育或加分以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文书或省、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

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指标,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减分。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实施按次处罚的,每次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分别计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不同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环境信用信息的,应当分别计分、累计计算。

同一事项获得生态环境领域多级表彰,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第十三条  环境信用评价根据扣分项和加分项进行累计计分,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一)环保诚信单位(评定等级为A级,标注绿标):环境信用分值90分及以上,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评价年度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无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未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国家省挂牌督办或未摘牌环境问题,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因环境违法问题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不可为最低等级不得为信用安徽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公开的严重失信主体。

(二)环保良好单位(评定等级为B级,标注蓝标):环境信用分值6090分(含60分,不含90分),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评价年度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无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未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国家省挂牌督办或未摘牌环境问题,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因环境违法问题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三)环保警示单位(评定等级为C级,标注黄标):环境信用分值4060分(含40分,不含60分);或环境信用分值60分(含60分)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C评价年度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列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国家省挂牌督办或未摘牌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因环境违法问题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四)环保不良单位(评定等级为D级,标注黑标):环境信用分值40分以下。

被评定为D级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C级的参评单位,两年内不得被评定为A级。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四条  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参评单位产生的生态环境行为。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确定并发布上一年度参评单位名单,同时告知参评单位。自愿参评单位可自行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参与评价。

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登录安徽省企事业单位bsports必一体育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注册等基础工作。

参评单位接到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后逾期未完成注册等基础工作的,由所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依据录入信息直接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运算形成参评单位环境信用实时记分分值,并发送动态记分预警通知至参评单位,每年2月底前统计形成上一年度累计得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累计得分,审核形成参评单位年度环境信用拟评价等级结果,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3前发布上一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对被列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公开等突出问题,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参评单位对环境信用动态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动态记分结果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证资料。参评单位对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结果公示期满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证资料。

公众、企事业单位或者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参评单位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参评单位。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间。

第二十条  因关闭、注销等原因不在省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参评单位,可以申请退出环境信用评价并提交证明材料,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评单位,应当准予退出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自愿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完成年度信用评价后如需退出环境信用评价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核实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参评、谁修复的原则实施环境信用修复。

(一)参评单位履行完生态环境相应行政机关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不良影响,并完成信用安徽修复程序后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信用修复。

参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整改报告及相bsports必一体育关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评单位。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每年4月底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推送信用安徽作为有关部门审核审批企事业单位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评先创优、金融支持、价格支持、税收优惠、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等方面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不同环境信用等级的参评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被评定为A级的参评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二)被评定为B级的参评单位,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不变。

(三)被评定为C级的参评单位,适当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

(四)被评定为D级的参评单位,实行严格监管,并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信用被评定为A级的参评单位,在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它补助资金、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有关荣誉称号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时依规予以积极支持。

对被评定为C级的参评单位,未完成信用修复前,暂缓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暂停法人及其负责人参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

对被评定为D级的参评单位,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认真履职对于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伪造篡改相关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121日起施行。《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201966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表

 


附件

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表

序号

类别

指标名称

使用期限

分值

1

生态环境执法信  息

警告、通报批评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改正的,需纳入环境信用评价。

-2

2

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责令恢复原状

-4

3

罚款金额≤5万元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信用修复的,需纳入环境信用评价。

-3

4

5万元<罚款金额≤10万元

-5

5

10万元<罚款金额≤20万元

-10

6

20万元<罚款金额≤50万元

-20

7

50万元<罚款金额≤100万元

-30

8

罚款金额>100万元

-40

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

bsports必一体育10

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顿、限制从业

-30

11

实施查封、扣押

-30

12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40

13

实施按日计罚

-50

14

吊销、撤销、没收许可证件

-60

15

责令停业、关闭

-60

16

企事业单位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65

17

拒不执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65

18

司 法

信 息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

-30

19

因生态环境违法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被立案

-70

20

 

 

 

 

 

 

社会责任信息

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减少碳排放配额

1年内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1

+5

21

未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事业单位主动组织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自验收后1年内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1

+5

22

列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3年内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1

+3

23

3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两项同时符合条件时,取高项加分。

+5

24

5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10

25

获得生态环境部表彰

3年内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1

+15

26

获得省生态环境厅表彰

2年内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1

+10

27

获得市级生态环境局表彰

1年内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1

+5

28

被评为国家级绿色矿山企业或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3年内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1

+10

29

被评为省级绿色矿山企业或绿色工厂

2年内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1

+5

30

被评市级绿色工厂

1年内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1

+3

31

被评为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 A 级、绩效引领性企业

+10

32

被评为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B级的企业

1年内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1

+3

33

纳入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清单且完成年度开放任务

1年内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1次

+2

34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A

1年内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1

+3

35

企业信用风险类结果A

+1

备注

扣分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有关裁判文书或文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加分项由参评单位通过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自行申请:记分有效期自环境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关扣分在完成信用修复后自动清零,加分在有效期满后自动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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